1.因为是一共买了9个面包,三人平均吃,所以小桃吃了3个,小微也吃了3个。小桃付出2.7元,证明一个面包是2.7/3=0.9元。因为小微买了5个面包,他自己吃了3个,5-3=2,所以应收回0.9*2=1.8元。
2.将这三个数加起来,就得到了2800,2800是他们如果做了2份所得到的。所以将2800/2=1400,1400是他们三个人总共做的。后面就好做了。1800-800=1000是丙做的,1800-900=1100是乙做的,1800-1100=700是甲做的。
1.1.8元。。。
2.产量分别为 300,500,600,
分别做了 甲:600个,乙:1000个,丙:12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