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指的是区域,即面积大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中,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是:“具体根据环境要素和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未明确具体评价范围的,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确定。”
在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中,做出如下规定:
“5.4.1
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
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
25
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
25
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
50
km矩形区域。
5.4.2
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
5
km。
5.4.3
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
200
m的范围。”
不知你这里所说的“有哪些”是什么意思。
2018.02.1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致 总纲》(HJ2.1-2016)中:
3.7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
指建设项目整体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具体根据环境要素和专题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未明确具体评价范围的,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确定。
常见的几种环境要素包括水、气。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5.3.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仙姑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工程特点、影响方式及程度、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确定。
5.3.2.1 一级、二级及三级A,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根据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状况,至少覆盖建设项目污染影响所及水域。
b)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应满足覆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与消减断面等关心断面的要求。
c)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已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5km的扇形区域;二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3km的扇形区域;三级A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1km的扇形区域。
d)受纳水体为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时,评价范围按照GB/T 19485执行。
e)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到影响的水域。
f)同一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水排放口,或排入不同地表水体时,按各排放口及所排入地表水体分别确定评价范围;有叠加影响的,叠加影响水域应作为重点评价范围。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5.4 评价范围确定
5.4.1 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D10%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50km的矩形区域;当D10%小于2.5km时,评价范围边长取5km。
5.4.2 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5km。
5.4.3 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要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