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鹦鹉无法可依,按照2001年的司法解释所有鹦鹉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这份《名录》的鹦鹉部分的最初版本是抄的英文资料,这可以理解,毕竟我国似乎没有从事鹦鹉研究的专业人员。在从英语翻译成中文时出了差错,Psittacula spp.的意思是“环颈鹦鹉属里的多种”。
Psittacula的意思是环颈鹦鹉属,spp.的意思是种类species的复数,可以是二种、几种或全部种。我国原产的环颈鹦鹉有六种、七种、甚至八种,确切的数目有争议。中文翻译成“鹦鹉属所有种”显然是错的,当初拟定这个《名录》的专家不了解中国的鹦鹉,也不会英语,是不胜任这份工作的。
这种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可取,如果养所有鹦鹉都犯法,那基本等于养所有鹦鹉都合法了,因为你不可能去把所有养鹦鹉的人都抓起来,关进牢里,那这样只有一个都不抓了。
总结如下:
所以才退而求其次参考去《华盛顿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来判定到底是不是国家保护动物了。
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本质上用来限制国际贸易的公约,你拿一个对普通人来说做飞机要带一个CITES附录内的宠物出国才要参考办证的东西,来作为判定那种鹦鹉算是否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标准?
因为鹦鹉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允许自己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