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

2025-12-17 21: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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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固定资产折旧

回答2: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是不能再变更的~~ 另外请参考下: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18.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除本准则第22条所列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税法规定:

内资企业: 根据2003年6月18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外资企业:根据2003年10月24日 国税发[2003]127号,第四条、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
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
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
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综上所述,对税法来说内资企业残值率5%,外资企业残值率10%。
会计制度本身并没有严格规定范围,但简单起见还是与税法一致比较简单。

回答3:

折旧年限要区分具体的固定资产性质,税法有规定折旧最低年限的,不能低于规定的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至于残值率,可以重新选择,但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仍然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回答4:

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

回答5:

固定资产折旧额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摊入工程或产品成本中的折旧数额,反映固定资产实际损耗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