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擅自执业处罚,最高罚款1万元;以《执业医师法》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和非医师行医处罚,最高可罚款10万元。其余还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的处罚。触犯《刑法》的,可能按照非法行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要不断完善。更亲民,更民主。更为人民服务。偏方治大病。治好了,应当是立功受奖医院合法。太平间都是死人。非法行医治病救人立大功。合法行医。致死无罪。不合理。法律要完善。前几年吉林电视台播了一条。一个妇女被蛇咬了。这个妇女。用药过敏,在医院治不了。回家了,一个浙江妇女。用了两味药。把这病。治好了。这个妇女没留姓,没留名,没说也说去分文。你看看是不是功德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