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说“一审未判决……2012年再审”,一审既然还未判决,那你这里的“再审”应该是指继续审理吧,而不是诉讼法中的“再审”吧?
(1)如果是继续审理:从旧兼从轻。
(2)如果是后者:诉讼法中的“再审”,是指判决、裁定已然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所以,再审适用的是原生效判决应当依据的法律。原因是,你要判断原法官的判决是否是错误的,只能依据该法官作出判决时应当依据的法律。你拿着N年后的法律,对法官说你N年前有个案子判错了,谁家法官也不可能承认。当然,这位法官当年判案时,在当时的那个时间点上,他自然也是遵循从旧兼从轻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意思为:旧刑法认定为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该行为应不认为是犯罪,即从轻法、新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对新刑法生效之前未决之案。新刑法施行前,依照旧刑法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那么你上述所说的此案2011年5月1日一审未判决,2012年要再审应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说的这种情况可能是再审时发现一审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新法规定的量刑比旧法的重,所以再审时适用旧法!!
出于维护审判权威的考虑,生效判决根据从旧兼从轻适用新法的,那在执行和再审过程中对该犯罪行为的评价也只能根据此原则确定适用新法裁判,除非再审法院经过对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进行分析后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应当是旧法的除外。
刑法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从旧兼从轻,是指在新法实施后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具体执行中应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旧法不认为是违法,而新法认为是违法,适用旧法,即新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新法规定其违法为由而追究责任。
(2)旧法认为是违法,新法不认为是违法,应当适用新法,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3)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违法,并且按照新法的规定应当追责的,原则按旧法追责,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旧法处罚比较新法处罚重,则应适用新法,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