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岁可以打工吗

2025-06-13 11: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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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不过还是应该看孩子的具体情况,是否满足企业或个体支付劳动报酬和被雇用方未满16周岁这两个条件。

扩展资料

学生勤工俭学发生纠纷维权难

学校为了增强学生的能力,暑假会布置很多课外作业,像勤工俭学可能就是其中的一个作业类型。因此很多年龄不大的学生会利用假期打工,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劳动法》中规定,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据商河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说:“因此若勤工俭学的学生在打工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一些纠纷,就很难用《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建议各位家长,若想让自家的孩子利用假期打工增长经验或者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需要找自己熟识的、正规的用人单位,以免有对学生身心健康不利的事情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暑假想赚零花钱?未满16周岁假期打工违法吗?

回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16岁可以打工。但未满18岁劳动受到特殊保护,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体检。

回答3:

您好!满十六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可以打工的,但劳动强度有限制,不得干如搬运、矿井等粗重工,不得安排加班,并按要求进行体检,包括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工作满一年; 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请参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09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编辑本段具体条款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回答4:

16岁在民法上一定空间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16周岁的人是可以参加工作的;但对于一些行业,特殊工种国家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例如,井下作业,高空作业等等带有危险的工作 ,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可以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进行此类工作作业的。

回答5:

法律上来说算是未成年,但是按现实来说是可以的,毕竟没有哪个法律不准人工作,只有精致单位用童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