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约》制定了国际航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它共有18个附件,分别对颁发人员执照、空中规则、国际航行气象服务、航图、空地运行中的计量单位、航空器的运行、航空器国籍及注册标记、航空器的适航、简化手续、航空通讯、空中交通服务、1994年芝加哥公约体系(《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分为四个部分(空中航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最后条款)及18个附件。芝加哥公约体系主要内容:
1.领空主权原则与飞行制度:缔约国对领空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对于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国家通过双边航空协定规定,前者须经许可,并根据协定享有飞行权利;后者不须经许可,但缔约国可以保留要求其被批准、降落、按指定航线飞行的权利。
2.对飞行的限制: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领空飞行或领土降落;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在缔约国上空飞行;国际航空器未经许可,禁止运载军火武器飞越一国上空;一缔约国有权要求航空器按规定航线飞行;因军事等需要而划定禁飞区;航空器应当在有海关的航空站降停以方便检查。
3.遵守不歧视原则:国内运载权一律不让与其他国家;对飞行的限制与禁止应适当遵守不歧视原则;一国的航空法规应普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对航空运输的限制本国和外国不应有所差别
4.航空器制度:规定以空气反作用力飞行的是航空器;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取得登记国国籍;重复登记无效,但可转移登记;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5.国际民用航空组织